海南省農業廳:
《海南省農業廳關于非人靈長類動物(食蟹猴)檢疫出證的請示》(瓊農發〔2015〕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和《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實驗用食蟹猴生產單位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時,應提交檢疫申報單并附具以下資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和養殖檔案;
(二)《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食蟹猴使用單位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四)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個月內的微生物及寄生蟲檢測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申報后,應將相關資料原件退還申報單位。
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申報后,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對食蟹猴進行臨床健康檢查,臨床檢查健康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三、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食蟹猴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管,督促其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4月17日